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副省级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,国务院各有关部门、行业协会、集团公司,委内各部门,中国标准化研究院,中国标准出版社,中国标准化协会,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:
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,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》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2004年3月2日印发的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》即行废止。
二○○九年一月二十二日